申请人: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现住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好光、邵鑫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钱某某,曾用名钱奎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武汉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张某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钱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1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李金梅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在武汉市江汉区宝利金国际广场A单元31层3119室〔房权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提供担保。武汉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
经审查,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钱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1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钱奎锋所有的坐落在湖北省鄂州市葛店镇邓平村光谷新城商住小区1号楼2单元13层1304号房;
二、查封担保人李金梅所有的坐落在武汉市江汉区宝利金国际广场A单元31层3119室〔房权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新华 审 判 员 熊 莉 人民陪审员 尹伙权
书记员:黄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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