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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张某某与朱龙兴、陈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魏,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龙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系朱龙兴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王琼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张某、张某某与被告朱龙兴、陈某某、王琼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辉

书记员: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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