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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权限)。被告唐某。被告雷正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唐某、雷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7元,减半收取3453.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曾祥全
书记员: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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