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艳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系王某某之妻。被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廖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荣泽,该公司职员。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孙某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5768.69元;庭审时变更为16051.84元。伤残赔偿金、精神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待鉴定后另行增加。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0日被告孙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灵寿县护凡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甄朱乐村路段,遇情况措施不当,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的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灵寿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孙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某某的冀A×××××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石家庄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平安财险石家庄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10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我司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孙某同意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及冀A×××××小型轿车投保情况同原告所诉事实一致,另查明原告受伤后于2018年6月10日到灵寿县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6月23日出院,住院13天,2018年6月22日到河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7月6日出院,住院14天,共计27天,期间重复一天。原告提交灵寿县医院收费票据2张,河北省人民医院收费票据5张,共计医疗费15945.49元。原告住院共计2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6天×100元/天=2600元,两项损失共计2600元+15945.49元=18545.49元。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孙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石家庄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艳辉、被告孙某、被告平安财险石家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荣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另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鉴定期间应扣除审限。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损失18545.49元,应由被告平安财险石家庄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项下赔偿10000元,超出部分8545.49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比例承担,因被告孙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应承担损失的70%。即8545.49元×70%=5981.8元。以上共计15981.843元。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因其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5981.84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请求。三、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计97元,由被告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书香
书记员:崔娅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