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刘金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系秦建军之妻。
原告:秦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生、王中敏,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芳,保定市满城区信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刘金铃、秦猛与被告叶大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某某、刘金铃、秦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5月31日工资22806元;二、给付一次性死亡赔偿金727920元;三、给付一次性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363960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秦建军(张某某之子、刘金铃之夫、秦猛之父)自2008年9月16日以职业道路货物运输司机身份受雇于人。2018年2月23日以月薪7000元受雇于被告,为被告从事货物运输工作,驾驶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营运证为62312486。2018年5月31日3时5分,在京昆高速659公里+3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秦建军自受雇于被告后没有得到工资,死亡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秦建军与叶大某系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原告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刘金铃、秦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运
书记员: 孙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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