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李虎,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贾建东 人民陪审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王 腾
书记员:刘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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