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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邵贵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薛东成,系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邵贵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邵贵友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书记员: 樊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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