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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石某某腾运彩钢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郝联起(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腾运彩钢商贸有限公司
李向宁(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联起,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腾运彩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鹿泉市寺家庄镇平南村1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宁,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某某腾运彩钢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石某某腾运彩钢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石某某腾运彩钢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石某某腾运彩钢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环
审判员:牛惠林
审判员:穆宇航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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