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杨海英
王震(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英(系被告曹某某之妻),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伟
书记员:张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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