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江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江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被告张某某、江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0元,减半收取后为557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琛南
书记员:曹春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