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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行某某新法奶牛养殖小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又名张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行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行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跃进,石家庄市行唐巨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行某某新法奶牛养殖小区,住所地行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小区投资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行某某新法奶牛养殖小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797元,减半收取计2398.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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