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张万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张彦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系原告丈夫。
被告张万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冯贤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万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彦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万江、被告人保北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8时许,被告张万江驾驶京N×××××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安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章令大桥桥面时桥面结冰躲避车辆驶入逆向,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彦生驾驶的冀F×××××号小型面包车相撞,案外人崔文学驾驶的冀F×××××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前方发生事故的张彦生车辆相撞,在三方车的交通事故中造成张彦生及其乘车人张某某等人受伤,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国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万江与张彦生的事故中,张万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文学与张彦生的事故中,崔文学、张彦生负同等责任;张某某等人均无责任。原告在安国市医院进行抢救后被送往保定,因病情危急又转院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进行持续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诊断:1.脂肪栓塞综合症;2.肺部感染气管造口状态;3.双侧股骨干骨折;4.双侧胫腓骨骨折;5.左足第二托骨骨折。
又查明,被告张万江驾驶的京N×××××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安国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安公交认字[2017]第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
2、被告张万江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3、冀F×××××号小型轿车保单复印件;
4、安国市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票据25张、人民解放军二五二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诊断证明。证实原告张某某受伤治疗情况和所花费医疗费用;

本院认为,安国市交警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张万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彦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张某某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万江驾驶的京N×××××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人保北京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提交的医疗票据共计70余万元,且尚在医疗中,花费巨大,原告申请先予赔偿的数额在被告应承担的范围之内,故应由人保北京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予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先行赔偿原告医药费265245.7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9元由被告张万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丁凤玲

书记员:刘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