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忠,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津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联检大楼6层。法定代表人:鲜于运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负责人:李扶坚,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彩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郭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彩兵、北京京津港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郭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卉君
书记员: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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