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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北京京津港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忠,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津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联检大楼6层。法定代表人:鲜于运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负责人:李扶坚,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彩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郭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彩兵、北京京津港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郭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卉君

书记员: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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