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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如,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如与被告张建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如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如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如负担。
审判员 靳跃勋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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