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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智(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
刘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代理人王智,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上诉、举证,主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黄梅县。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德先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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