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仲煜,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程时州,鄂州市樊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临江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胡忆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仲煜与被告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仲煜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仲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仲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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