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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哈尔滨农垦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宝林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系张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宝林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由双鸭山市宝林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农垦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庆阳农场。
法定代表人:高银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松,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伟,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农垦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8)黑8105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9日、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李景学,被上诉人哈尔滨农垦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松、吴英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张某某提供案涉小区的购房合同、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及抵房协议书,欲证明在2014年以前,大部分购房户及回迁户已经入住案涉小区,哈尔滨农垦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向实际用热人收取供热费。因张某某二审提供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苏倡
审判员 鲁民
审判员 韩冬

书记员: 吕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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