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业军。
被告钟某某楚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某磷矿镇。
法定代表人张继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钟某某楚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史雄斌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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