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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强,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馥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与本院已受理的(2018)沪0115民初44613号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关联。鉴于本案须等待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无法先行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刘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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