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怡星,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枣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辉。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蓝枣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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