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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吴爱民,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武志刚 审 判 员  贺红英 人民陪审员  李 超

书记员: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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