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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吴爱民,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武志刚 审 判 员 贺红英 人民陪审员 李 超
书记员: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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