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李碧波(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黄某
宋某某
文江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李芬
原告张某某,男。
原告黄某,女。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碧波,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文江林,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章华南路99号。
代表人张晶,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芬,该支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黄某诉被告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黄某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袁媛
审判员:李娟
审判员:李谦稳
书记员:张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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