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某县,委托代理人方小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某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公司。负责人赵训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柳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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