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谭文敏(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谢某某
彭某芳
原告张某某。
原告谢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文敏,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谢某某诉被告彭某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谢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谢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71元,由原告张某某、谢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谢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71元,由原告张某某、谢某某负担。
审判长:冉茂军
书记员: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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