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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先会、胡某某、胡某某诉戴某某、丁春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胡某某
胡某某
胡先会
胡某某
胡某某
王令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戴某某
丁春华
万国亮(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李文军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熊莹
谢飞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死者胡述义之妻。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死者胡述义之长女。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死者胡述义之次女。
原告胡先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死者胡述义之三女。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死者胡述义之长子。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死者胡述义之次子。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令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春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国亮,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李文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莹,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先会、胡某某、胡某某诉被告戴某某、丁春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保荆州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荆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万生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令新、被告戴某某、被告丁春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国亮、被告紫金财保荆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军、被告平安财保荆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莹、谢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戴某某在高速公路上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被告戴某某受雇于丁春华,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丁春华承担。被告紫金财保荆州公司作为事故车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支持15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189元,由于原告提供的票据部分缺乏关联性,本院酌定800元。综上,原告张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先会、胡某某、胡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为:丧葬费17589.5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死亡赔偿金3926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7264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张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先会、胡某某、胡某某72649.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原告获赔后应当返还被告戴某某预付的款18000元。如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被告戴某某、丁春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600元,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荆州市农行直属支行金穗分理处,账号:26030104000252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戴某某在高速公路上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被告戴某某受雇于丁春华,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丁春华承担。被告紫金财保荆州公司作为事故车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支持15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189元,由于原告提供的票据部分缺乏关联性,本院酌定800元。综上,原告张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先会、胡某某、胡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为:丧葬费17589.5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死亡赔偿金3926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7264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张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先会、胡某某、胡某某72649.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原告获赔后应当返还被告戴某某预付的款18000元。如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被告戴某某、丁春华负担。

审判长:胡万生

书记员: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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