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张某等与秦生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参加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秦生如,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黄媛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原告张某某、张某与被告秦生如、黄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被告秦生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媛英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80000元并按约定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起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秦生如因其投资的孝感市民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孝感市××南区“民鑫华府”项目工程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张某某及其子张某共计借款5笔,本金共580000元,被告秦生如还就每笔借款向原告方出具了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二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秦生如一直未予偿还。另被告黄媛英系被告秦生如之妻,应对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张某某、张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秦生如辩称,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其向原告方分两笔借款400000元,每笔200000元,后因没有付款,将利息转为借款,一笔66000元,一笔34000元。另一笔80000元的借款是在个人刷卡机刷的,前400000元也是在八里街刷的,所以应该没有银行转账记录,故对原告方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有异议,请求核实。且借款80000元到期后已还现金,还款地点在维多利亚茶楼,还款时有证人在场,但原告方没有将该笔借款的借条退还给我。利息转本金的100000元不应该计算复息。被告黄媛英在借款时没有出面也没有签字原告也没有找过黄媛英,本案不应该将黄媛英列为被告。
被告黄媛英未予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张某某、张某提交的证据一、二系被告秦生如出具,并有借条和相对应的取款凭证予以佐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原告张某某、张某提交的证据三被告方虽认为是依原告方要求所写,但对其真实性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秦生如因投资孝感市民鑫置业有限公司黄陂路项目工程缺乏资金周转,自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共分5笔从原告张某某处借款380000元,从原告张某处借款200000元,均出具了借条,同时约定借款均为月息二分,被告秦生如承诺该借款用于孝感市民鑫置业有限公司黄陂路的投资,不能还款的责任由其和孝感市民鑫置业有限公司黄陂路项目部承担。
另查明,1986年4月28日被告秦生如与被告黄媛英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某、张某所诉被告秦生如因投资需要找其分别借款380000元和200000元,有借条,汇款凭证为证,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在借款时明确约定月息二分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故对两原告主张被告秦生如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秦生如与被告黄媛英系合法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被告方用于投资工程项目,收益用于改善家庭生活,应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原告方要求被告秦生如、黄媛英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2被告秦生如、黄媛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共计380000元及利息(借款利率按月息二分计算,自2017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第2被告秦生如、黄媛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共计200000元及利息(借款利率按月息二分计算,自2017年4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秦生如,黄媛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义杰
人民陪审员 刘晶
人民陪审员 舒艳红

书记员: 周军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