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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衡水市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延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上诉人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卢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被上诉人李延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卢某诉称: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余款90,000元至今未归还。被告李延章作为被告张某某的担保人,经原告多次向其主张担保权后,未能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张某某立即给付原告欠款9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延章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审被告李延章辩称:2011年张某某向卢某借款150,000元,我系担保人。后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卢某偿还了几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没有归还原告。因担保期间已过,故我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
原审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又名“张川”。2011年12月29日张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卢某现金拾伍万元整(150000)。”,张某某作为借款人、李延章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摁印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日,原告卢某将其中的139,000元借款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62×××15账户转入担保人李延章妻子杜永娟中国农业银行62×××12账户中。另外11,000元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交与被告张某某。原告卢某称被告张某某自2012年起陆续向其还款60,000元,至今尚欠90,000元未还。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卢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原告卢某依约履行出借义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一经形成,原、被告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卢某、被告张某某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张某某至今尚欠原告90,000元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某返还借款90,000元,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某在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卢某可要求被告张某某按照年利率6%,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2月15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事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卢某与被告李延章之间对保证方式未做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原告卢某自2012年起向被告张某某追索债务,保证期间开始计算,但其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被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但相应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故缺席判决: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某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卢某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张某某称其既没有占有该笔借款,也没有使用该笔借款,但从双方借款条形成的事实、借款金额、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还款的事实等证据看,借条中明确载明张某某是借款人,虽借款打入李延章妻子杜永娟账户,但上述证据能相互佐证双方借款的事实,张某某与李延章之间如何使用借款,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不宜涉及,且卢某对免除李延章担保义务未提出上诉,故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4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孟祥东 审判员  马友岽 审判员  李成立

书记员:齐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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