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胡毅(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
邓建华
蓝咏帆(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
钟某某
张丹(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毅,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建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蓝咏帆,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丹,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邓建华、钟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本院宣判前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陶守成
审判员:蔡端垓
审判员:郭雪蕾
书记员:谢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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