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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章,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审理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经还的1,000元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保全保险服务费1,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急需资金,2018年1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出借款项18万元,被告出具借条,约定2018年1月31日前归还,如逾期未还,每日按1%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于2018年3月10日支付1000元违约金,本金18万元及剩余违约金一直未付,故诉讼来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19日,被告书写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整,上述借款约定于2018年1月31日归还本金。违约责任:借款人本金到期未归还出借人的,处以本金的1%每天作为违约金。借条中写明了借款人指定收款账户。
  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8万元给被告。
  审理中,被告表示的确向原告借款18万元,同日微信转账给原告3,500元,后来又微信转账给原告1,000元,上述微信转账是归还本金,现同意归还借款175,500元,不同意其余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表示认可被告4,500元的微信转账是归还借款本金,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5,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本金175,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律师费和保全服务费不再主张。
  上述事实,有借条、平安银行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条上约定了借款期限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现原告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悖,本院均予以准许。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175,500元。
  二、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175,500元为基数,自2018月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05元、保全费1,398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保全费人民币22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斌

书记员:毛志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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