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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冯某某、毛团员、邵某某、胡某美、廖某某相邻通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冯某某
毛团员
邵某某
何正德
胡某美
廖某某
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友军
吴涛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团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正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某
上述五
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友军、吴涛,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毛团员、邵某某、胡某美、廖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乔木
审判员: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书记员: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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