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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兴华,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省台中市。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向其借款,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被告还款1,800万元起诉来院,因被告系台湾地区居民,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参照适用涉外的相关程序规定。因本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应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杨耀丰

书记员:胡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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