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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彬,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
负责人:陈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滨,黑龙江德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计145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 博

书记员: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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