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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起与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张某起
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昌吉市昌鼎工贸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新疆昌吉市。
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二十四区友好东街君豪绿园。
法定代表人石金禹,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起与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24万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某起所有的车号为新BYQ666森林人JF1SJ93D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张吉萍所有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昌市房字第00155838);查封担保人郭德荣所有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昌市房字第00045485);查封但保人穆文恒所有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昌市房字第00178680).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某起所有的车号为新BYQ666森林人JF1SJ93D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张吉萍所有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昌市房字第00155838);查封担保人郭德荣所有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昌市房字第00045485);查封但保人穆文恒所有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昌市房字第00178680).

审判长:何代江
审判员:李霞
审判员:李大双

书记员:许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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