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洲
周艳(黑龙江佳木斯济世法律服务所)
谷某某
王天姝(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亚洲,48岁,男。
委托代理人周艳,女,佳木斯市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谷某某,61岁,女。
被告王某某,37岁,男。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天姝,女,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吴春朋,男,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亚洲与被告谷某某、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亚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艳、被告谷某某和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天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亚洲诉称,2012年9月,张亚洲在分包人王会军处承包了集贤县福利镇天水家园小区18号楼的楼内排水、供热、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12年9月,竣工日期为2013年6月20日,工程价款为206250元。
工程竣工后,经结算王会军欠张亚洲工程款124955元。
2013年12月6日,王会军给张亚洲出具欠水暖工程款124955元的欠据一张,未约定给付时间。
2015年6月9日,王会军因病死亡。
被告谷某某与王会军为夫妻,被告王某某系王会军之子。
王会军所欠债务为其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在王会军死亡后谷某某应当作为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另外,2012年9月的工程承包合同是王某某代王会军与张亚洲签订的,而且王某某是王会军的继承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 的规定,王某某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现张亚洲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工程欠款人民币124955元,并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谷某某、王某某辩称,对于原告张亚洲所述其承包工程及王会军给其出具欠据一事无异议,但谷某某对于王会军因工程施工而欠债一事并不知情,且与该工程款有关的收益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谷某某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张亚洲与王会军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王某某只是王会军的代理人,而且王某某在王会军死亡后已明确表示放弃对王会军遗产的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王某某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张亚洲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应当依法驳回张亚洲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马洪涛
书记员:蒋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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