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
代表人程尚华。
委托代理人齐奇,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刚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鲁明俊、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不仅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本目的,亦是其法定义务。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项赔偿限额内就本院认定的损失对原告履行法定赔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109763元,共计119763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逾期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款汇(收款人: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帐号:26×××32,开户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彭刚

书记员:杨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