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亚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女,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被告:李凡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
原告张亚平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李凡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张亚平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平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张亚平负担。
审判员 孙保仲
书记员: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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