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张亚某与被告张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张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将上海市宝山区高境二村XXX号XXX、XXX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回归变更到原告张亚某名下。事实和理由:2007年9月20日,张亚某与前妻离婚时,明确约定,上海市宝山区高境二村XXX号XXX、XXX室房屋归张亚某所有。此后,张亚某拟再婚,为防财产散失,张亚某与张某约定,将上述两套房屋产权“寄在”张某名下。2012年初,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张亚某要求张某将上述两套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张亚某名下,但张某拒不同意,故张亚某提出诉请如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宝山区高境二村XXX号XXX室和上海市宝山区高境二村XXX号XXX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归原告张亚某所有;
二、被告张某于2018年12月15日前将上述两套房屋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至原告张亚某名下,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所产生的全部税费由原告张亚某负担;
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张亚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8年11月15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 力
书记员:鲍仲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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