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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吴某未、黄冈市江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静,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未。
委托代理人吴永松,系被告之父,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江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西湖四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吴中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1号商务局一楼。
负责人陈银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未、黄冈市江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鄂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学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静、被告吴某未的委托代理人吴永松、太平洋保险鄂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夏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冈市江某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张某某因本事故导致其人身受到损害,被告吴某未作为事故责任方应承担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在本次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是认定本案事实和责任的有效证据。由于鄂J×××××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被告黄冈市江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故应对上述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发时,被告吴某未所驾驶的鄂J×××××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鄂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该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鄂州支公司应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向原告赔付,不足部分由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依法予以补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鄂州支公司辩称按照机动车保险条款的规定,医药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应扣除10-20%的非医保用药,鉴于原、被告在庭审中认同按照10%的比例扣减,考虑到医疗费中存在非医保用药的可能,本院认定本案的医疗费在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扣除非医保用药。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实际减少的收入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故其误工费可按照201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护理费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涉及精神抚慰金,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对原告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由本院依法酌情认定;因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保险赔偿范围,依法应由被告吴某未、黄冈市江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的损失依法核算为:医疗费32339.05元(其中药费13743.63元);误工费3231.2元(26209元/年÷365天x45天);护理费1180.6元(28729元/年÷365天x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依原告主张50元/天x9天);营养费135元(15元/天x9天);后期治疗费20000元;交通费酌定400元;鉴定费3900元,以上合计61635.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张某某赔付10440.6元(医疗费5628.80元+误工费3231.2元+护理费1180.6元+交通费4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张某某赔付45920.89元。
三、被告吴某未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5274.36元,被告黄冈市江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定费3900元+10%非医保用药1374.36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36元,由被告吴某未、黄冈市江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原告张某某负担1786元(该款已由原告张某某预交,待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金学锋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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