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大庆菜库有限责任公司
谷有发(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菜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增产,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有发,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人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大庆菜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菜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民二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其自1993年起一直向菜库公司索要工资,从未间断,原一审出庭的证人所作证言真实可信,足以认定张某某申请仲裁和起诉均未超过时效,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主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第三项 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等争议,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张某某于2007年1月退休,其与菜库公司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之日应为2007年1月,故张某某于2007年11月19日及2012年2月27日两次向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均已超过法定期限。张某某称其一直在向菜库公司主张拖欠的工资,从未间断,但其在原审中申请出庭的证人不能证实其主张权利时效的连续性,张某某亦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其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张某某主张菜库公司一直同意给付其工资,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菜库公司也没有对拖欠张某某工资的问题出具欠条,张某某亦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之后菜库公司有承诺向其支付工资的书面凭证,故原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主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第三项 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等争议,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张某某于2007年1月退休,其与菜库公司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之日应为2007年1月,故张某某于2007年11月19日及2012年2月27日两次向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均已超过法定期限。张某某称其一直在向菜库公司主张拖欠的工资,从未间断,但其在原审中申请出庭的证人不能证实其主张权利时效的连续性,张某某亦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其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张某某主张菜库公司一直同意给付其工资,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菜库公司也没有对拖欠张某某工资的问题出具欠条,张某某亦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之后菜库公司有承诺向其支付工资的书面凭证,故原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单一琦
审判员:郭伟宏
审判员:于莹
书记员: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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