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马朝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定州市。
第三人:范海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第三人: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苏家寨,
法定代表人:郭行州
第三人:冯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兴,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朝阳,第三人范海博、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冯生动产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建立
人民陪审员 杨玉亭
人民陪审员 王慧丽
书记员: 赵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