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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张金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张金某
卢鹏程
张某某
王晨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鹏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晨清。
上诉人张某某、张金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三龙,上诉人张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鹏程,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晨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晓静
审判员:张亚男
审判员:安晨曦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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