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江坤,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江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永岭
书记员:张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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