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20层。
主要负责人:程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吕伟
书记员: 王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