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化军,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吴某某诉被告黄某弟、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吴某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一,被告黄某弟、黄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化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继续履行合同,由两被告配合两原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过户至两原告名下;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过户的违约赔偿金,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90万元计,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两原告名下之日止;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9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偿协议》,约定两原告以房款130万元、补偿款70万元向两被告购买系争房屋,2018年9月15日前办理过户。2018年8月9日,原告支付定金5万元,2018年9月10日支付185万元,共计190万元,余款10万元补偿款约定在完成房屋交接、拿到新产证后支付。9月10日,双方提交过户申请,9月14日完成房屋实际交付。但之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房屋迟迟无法过户,至今原告未拿到产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庭审中,两原告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黄某弟、黄某某共同辩称,被告已经完成产权过户和交付义务,但由于被告黄某弟的债务原因导致系争房屋被司法查封,原告何时能拿到产证不是被告能控制的。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产权过户的明确期限,原告也没有支付剩余10万元房款,现房屋已实际交付,原告没有任何损失,因此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依据,而且违约金标准约定过高,要求法院进行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争房屋为被告黄某某和被告黄某弟共同共有。2018年8月9日,两原告与两被告在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协议》,约定两原告购买两被告的系争房屋,定金5万元,房地产出售总价130万元,设备补偿款70万元。
同日,两原告(乙方、买受人)与两被告(甲方、卖售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两原告,房屋面积为41.89平方米,房屋总价为130万元。第6条约定,甲乙双方确认,在2018年9月15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第10.3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赔偿金自本合同约定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15日后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除应支付自本合同应交付期限之第二日起计算至乙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止的赔偿金外,还应按照房屋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款项。合同附件三约定,乙方于签约当日支付甲方房款5万元(已支付定金转房款);乙方于2018年9月15日前支付甲方房款115万元;乙方于甲、乙双方办妥该房地产交接手续当日,直接支付甲方房款10万元。当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偿协议》,两原告同意就现有装潢、厨卫设施及附属设施补偿两被告70万元,并于双方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支付给两被告。
2018年8月9日,两原告支付5万元定金,由被告黄某某出具收据。2018年9月10日,两原告支付185万元购房款,由被告黄某某出具收据。
审理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证人金某出庭作证,证人金某作如下陈述:签网签合同时的产调信息显示系争房屋确实没有抵押查封信息,后双方于2018年9月10日左右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税金也没有任何问题,但当日办完过户手续后去系争房屋交接房屋,发现系争房屋被人喷了油漆,债权人说被告欠了八、九十万未还,若交房当日没有发生喷油漆的事件,原告肯定就把剩余10万元尾款付掉了。对于证人证言,原告认为真实性无异议,过户指的是过户手续全部完成并拿到产证,而非仅仅是去办理过户申请,原告另表示愿意将10万元尾款交至法院;被告认为房屋交付当日支付尾款是双方约定及交易惯例,原告未按约交付10万元,过错方系原告。
另查明,两原告已实际使用系争房屋。系争房屋现已被查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两被告配合两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系两被告最主要的合同义务,现系争房屋因被告黄某弟的债务原因被司法查封进而导致无法过户至两原告名下,违约方系两被告,因此两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抗辩称由于两原告未按期支付10万元,因此过错方系两原告。本院认为,交房当日系争房屋被泼油漆导致两原告有理由相信两被告有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之风险,两原告未交付10万元房款的行为系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客观上系争房屋确已被查封,两被告确有不能履行合同之虞,因此对于两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并未显著过高,本院不予调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黄某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吴某某以19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实际过户至原告张某某、吴某某名下之日止的违约金。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53元,减半收取计11,726.5元,由被告黄某某、黄某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陆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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