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卢华艳
书记员:李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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