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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陈广杰(孙某某孙吴镇法律服务所)
孙某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张真明
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广杰,孙某某孙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守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真明,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中民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一)生资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该企业套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文件让张某某与其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职工的固定劳动合同变为临时雇佣合同。张某某没有按照生资公司的意图签订承包合同是因为张某某与企业签订的是固定劳动合同,承包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张某某不签订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生资公司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给付其1998年1月至2006年7月103个月的工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1998年3月,生资公司为了解决其公司原梦乡宾馆的职工安置问题,将包括张某某在内的原梦乡宾馆的职工安置到生资公司二部承包柜台,并为这些职工交纳劳动保险、统筹等各项费用。梦乡宾馆的职工多数服从了公司的安排,张某某不同意承包柜台,生资公司也没有给张某某安排其它工作。关于张某某起诉主张生资公司给付其1998年1月至2006年7月的工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工资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它是在劳动者完成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后,按预先规定的绝对额定期支付的。张某某没有上班,也就没有付出劳动,故其主张生资公司给付其工资及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张某某与生资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故其主张生资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亦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998年3月,生资公司为了解决其公司原梦乡宾馆的职工安置问题,将包括张某某在内的原梦乡宾馆的职工安置到生资公司二部承包柜台,并为这些职工交纳劳动保险、统筹等各项费用。梦乡宾馆的职工多数服从了公司的安排,张某某不同意承包柜台,生资公司也没有给张某某安排其它工作。关于张某某起诉主张生资公司给付其1998年1月至2006年7月的工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工资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它是在劳动者完成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后,按预先规定的绝对额定期支付的。张某某没有上班,也就没有付出劳动,故其主张生资公司给付其工资及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张某某与生资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故其主张生资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亦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仕富
审判员:于效国
审判员:刘平

书记员: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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