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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原告张某某。现住河北省怀来县。
委托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78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据原告张某某提供的保险单,张某某既非所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非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故其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张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据原告张某某提供的保险单,张某某既非所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非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故其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张某某。

审判长:李富华

书记员: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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