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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李某某等与常厚才、廊坊市富达农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常厚才.
刘平平(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韩红娟(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富达农机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厚才.
委托代理人刘平平,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红娟,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富达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南门外大街15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常厚才、被告廊坊市富达农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莉莉

书记员:焦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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