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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普

原告:张某某,安平县丰邦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普,农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2015年9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辛春梅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10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利、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次事故经安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后经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原、被告以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交通费,因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误工期以90天为宜,误工费标准参照河北省制造业标准每天120元计算,护理期限以住院期间17天为宜,护理费标准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标准每天88元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原告的受损数额确定如下:医疗费74580.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100元/天×17天)、误工费12840元[120元/天×(90天+17天)]、护理费1496元(88元/天×17天),共计90616.26元。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37286.13元,与法无悖,应予支持。被告王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45304.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5304.13元,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次事故经安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后经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原、被告以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交通费,因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误工期以90天为宜,误工费标准参照河北省制造业标准每天120元计算,护理期限以住院期间17天为宜,护理费标准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标准每天88元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原告的受损数额确定如下:医疗费74580.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100元/天×17天)、误工费12840元[120元/天×(90天+17天)]、护理费1496元(88元/天×17天),共计90616.26元。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37286.13元,与法无悖,应予支持。被告王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45304.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5304.13元,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审判长:辛春梅
审判员:秦雪
审判员:乔建磊

书记员:刘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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