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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菅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玉东,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菅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全勇,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被告菅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菅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菅某某起诉的申请。

审判员  代敬辉

书记员: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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